
一、民事訴訟開庭可以提交證據嗎
民事訴訟開庭時是可以提交證據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庭審權利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二、證據分類和證據種類的區別
證據種類與證據分類是不同的概念。
證據種類是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在法律上對證據所進行的分類,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七種證據,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而證據分類是對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各法定證據種類,從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標準,在理論上將其劃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型。證據分類與證據種類都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訴訟證據進行的類型化劃分,都屬于證據劃分方法,但兩者的立法原意不同,在理解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兩者的性質存在著不同。證據種類是訴訟法對證據所作的法定分類,明確限定了訴訟證據的法定表現形式,不具備這些法定形式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證據種類是證據立法的分類,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證據分類屬于學理解釋,只具有理論指導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2)劃分的依據不同。法定的證據種類由訴訟法明確規定,以證據的存在及其表現形式為劃分依據,而證據的分類可因研究主體,研究目的等劃分依據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類型。
二、刑訴法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是實體性規則,主要是對非法證據特別是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
1. 突出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證據,除了非法言詞證據,還有非法實物證據。現有司法解釋對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有原則規定,非法實物證據情況復雜,難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主要是對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操作規程作出了規范。
2.是突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程序違法,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對于程序違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實踐中一般均應補正、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1條、第2條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程序性規則,主要是對排除非法證據問題規定了具體的操作規程。包括具體審查、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和對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問題。
1.程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程序啟動后,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后,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準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證據的分類及種類介紹是怎樣的
證據的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
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
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
區分意義:原始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